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0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昆刑一初字第00044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0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4)昆刑一初字第00044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红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赵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申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五、被告人王宏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六、被告人杨明、申伟、王宏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绍芳、胡芬经济损失人民币3554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若被告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七、被告人杨明、王红生、赵西、申伟、王宏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文东经济损失人民币9802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若被告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10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