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柏元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4********6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52刑初373号
案号
(2020)渝0152执1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52刑初373号一、被告人胡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魏廷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王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柏元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责令被告人胡光荣退赔被害人冉启贵、王宏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5000元、23000元;责令被告人胡光荣与魏廷超共同退赔被害人赵延周、曾广伟、潘光辉、万天亮、尹锋、朱云乾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35000元、169800元、27000元、74600元、16000元、44000元;责令被告人胡光荣与被告人王智强共同退赔被害人严勇朝、伊建华、罗进保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4000元、36000元、5000元;责令被告人胡光荣与被告人柏元超共同退赔被害人陈跃明、李锁柱、贺启国、陈德文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18000元、7000元、19000元。六、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用于实施犯罪使用的手机、电脑等财物,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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