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菊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4********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30民初100号 |
案号 |
(2020)陕0330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330民初100号:一、被告张少雄、王菊香拖欠原告陈军货款共计48752元。2019年3月1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1000元;2019年8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3581元;2019年11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3534元;2020年2月28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3657元;2020年5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7766元;2020年8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7888元;2020年11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7891元;2021年2月28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7987元;2021年5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支付原告陈军货款5448元。二、如果被告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货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三、诉讼费1019元,减半收取510元,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