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少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5********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30民初97号 |
案号 |
(2020)陕0330执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330民初97号:一、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共计40657元。2019年3月1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1000元;2019年8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2974元;2019年11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2935元;2020年2月28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3037元;2020年5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6449元;2020年8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6551元;2020年11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6553元;2021年2月28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6633元;2021年5月30日之前,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偿还原告刘有成货款4525元。二、如果被告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任何一个期间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货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三、诉讼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被告张少雄、王菊香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