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伟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3********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23民初725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323民初725号,一、被告曹伟亮、郑文静于2019年7月10日前归还原告刘晓攀借款本金25000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归还原告刘晓攀借款本金25000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归还原告刘晓攀借款本金25000元,共计75000元;原告刘晓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曹伟亮、郑文静未按以上约定的任意一笔期限及金额向原告刘晓攀归还,被告曹伟亮、郑文静应按原借款金额100000元向原告刘晓攀偿还,并从2018年3月17日起以本金100000元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曹伟亮、郑文静承担;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刘晓攀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