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01********5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702刑初46号
案号
(2019)陕0702执1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陕0702刑初46号:一、被告人肖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二、被告人王凯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三、被告人蒋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四、被告人余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五、被告人余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前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六、被告人李宝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七、被告人左江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八、被告人巨应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九、被告人李沂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十、被告人康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十一、被告人王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十二、被告人叶万峰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十三、被告人杨军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十四、被告人刘保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十五、被告人曹泽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十六、被告人晏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十七、被告人邓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十八、被告人米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十九、被告人肖天、余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选礼医疗费61176.55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560元、交通费300元、其他损失525.23元,共计93261.7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赔付)。二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选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时间
2019-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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