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824********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802民初1973号
案号
(2017)浙0802执1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浙江瑞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景轩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亦峰、吴小琴、胡波、王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宁明理、徐朵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时间
2017-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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