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3民初1659号 |
案号 |
(2017)苏1003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建国、被告张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福春支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傅建国、被告张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傅建国、被告张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110元,由被告傅建国、被告张建、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