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8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岳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2021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龙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此借款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二、被告蒋发、李荣政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