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3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岳民初字第031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2021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安岳县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限额内赔偿原告彭守超、曾近、曾攀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应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63512.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时间 |
2016-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