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7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2021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18)川2021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