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102号
案号
(2016)皖02执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万才、郭冬丽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胡彪、喻辉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王万才、郭冬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彪、喻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时间
2016-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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