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丽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9002********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02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13873.4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11月13日,利息91076.23元、罚息10901.77元,自2015年1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1613873.4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林朝阳于本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时间 |
2016-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