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3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康法民二初字第02387号 |
案号 |
(2017)赣0703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显湖借款1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袁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