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2********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农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吉0122执1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海龙、石桂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4‰计算,从2014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浦海龙、崔晓娇、夏春福、胡海波、张建宁、任美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10-28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