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3488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诺德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兰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整、利息人民币42000元、欠息人民币55624.11元,共计人民币14097624.11元并支付利息(以14097624.1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国森、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李光明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兰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国森、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李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执11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675164.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艳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745774983G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花路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