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民初750号 |
案号 |
(2018)浙07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征平与被告杨秀明、杨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借款担保补充合同》(合同编号:补ZX20170406);^~^二、被告王利平、杨渊、杨雪在继承杨秀明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陈征平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550万元(其中违约金750万元,利息1800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7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三、被告王利平、杨渊、杨雪在继承杨秀明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陈征平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万元;^~^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四、被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渊,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陈征平对被告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1幢2-01,建筑面积为2783.55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10942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4464号,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00301516号)、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1幢3-01,建筑面积为2783.55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10943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4465号,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00301515号)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利平、杨渊、杨雪负担。被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渊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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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秀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8359437420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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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嵊州市剡湖街道城北张墅水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