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3********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91民初1133号
案号
(2020)冀0491执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少华、段文平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达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99343.25元;二、被告石少华、段文平按照年利率12.46275%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达支行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计算的罚息;三、被告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谢军奎、王建芬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26元,由被告石少华、段文平、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谢军奎、王建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1-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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