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1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91民初1133号 |
案号 |
(2020)冀0491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少华、段文平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达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99343.25元;二、被告石少华、段文平按照年利率12.46275%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达支行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计算的罚息;三、被告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谢军奎、王建芬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26元,由被告石少华、段文平、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谢军奎、王建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