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刑终728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二、撤销龙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家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斯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进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石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佳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成金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原审被告人黄履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十一、原审被告人付亚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十二、原审被告人赖普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付家俊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陈斯平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彭进杰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赖石林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吴成金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陈涛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邹佳华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黄履江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付亚文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赖普腾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娇朋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曾森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