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易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9********4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01刑初974号
案号
(2019)沪0101执5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国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苏国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胥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易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汤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云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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