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4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3140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70,213.25元。二、被告赵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险费5,053.60元。三、被告赵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欠款额75,266.8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四、被告赵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260元,合计4,010元,由被告赵乐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