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2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岳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2021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曾向东、蒋红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台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1日的利息为349481.87元,2015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止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分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