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拔萃时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4471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源能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含复利,至2020年4月23日为684635.47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张家港源能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74746元。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张家港源能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拔萃时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黄帮义、刘军对被告张家港源能化工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0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097元,由被告张家港源能化工有限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拔萃时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黄帮义、刘军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陈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756885136C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六合区湛水路66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