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2********0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2354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恢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小平、王鸣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本金291429.44元;二、被告刘小平、王鸣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利息(1、截止2018年7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3201.81元;2、以本金291429.44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1日起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三、被告刘小平、王鸣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律师费23769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被告李昊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44307号项下抵押物(位于四川省都江堰中兴镇新益村、沿江村“青云阶——云湾”(一期)2栋1-2层6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4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刘小平、王鸣镝不履行上述一、二、三项内容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有权以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44307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4元,减半收取3057元,由被告刘小平、王鸣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