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北商初字第467号 |
案号 |
(2016)鲁0203执1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市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纪纯、杜维贞共同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借款本金3 559 686.70元;二、被告王纪纯、杜维贞共同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利息21 974.69元、罚息556.07元(截至2014年5月13日,之后的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王纪纯、杜维贞共同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18 967元;上述判决一至三项被告王纪纯、杜维贞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四、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被告王纪纯以其所有的海鲨16号游(艇船舶登记号为050112000075,识别号为CN20116234268)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对抵押游艇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的游艇经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抵偿上述债务;六、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6 521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1 821元,由被告王纪纯、杜维贞、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6717841926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东风船厂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