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3民初2918号
案号
(2020)浙1023执4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新华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17年12月16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4%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12月27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6.6%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余借款的资金3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以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新华支付的保全申请费367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被告袁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2-29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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