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5********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2刑初19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四日,折抵刑期四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常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单胜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曾常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岩、被告人单胜花违法所得人民币5 838 456元,按照比例连带返还被害人(详见清单);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红、被告人曾常海违法所得人民币3 626 785元,按照比例连带返还被害人(详见清单);继续追缴被告人常怡违法所得人民币4 718 159元,按照比例返还被害人(详见清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