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24********1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20468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60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应返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还款时间如下:2019年12月31日前返还200.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返还4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4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返还4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100.000元;二、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63,400.79元及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逾期利息均按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与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收;三、被告上海丽畅日用品商行应对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丽畅日用品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丽主、邓志勇追偿;四、如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被告上海丽畅日用品商行逾期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中任一期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有权就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与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协议,以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永靖路898弄53号202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丁丽主、被告邓志勇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1-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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