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3565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3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5,304,816.65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737,073.23元,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明细详见附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机器设备的价款在主债权460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张绍平名下位于巨鹿县莲花盆街南侧的房产(1617.74平方米,产权证书号:巨房权证县城字第03-10973号)及土地使用权(955.84平方米,产权证书号:巨国用(2010)第005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的价款在主债权144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张金平名下位于巨鹿县城新华街西文庙街北的土地使用权4宗(产权证书号分别为:巨国用(2010)第0050号、巨国用(2010)第0053号、巨国用(2010)第0054号、巨国用(2010)第0057号)和位于巨鹿县莲花盆街的土地使用权1宗(产权证书号:巨国用(2010)第0058号)以及位于巨鹿县城新华街西文庙街北的房产3处(产权证书号:巨房权证县城字第03-10974号、巨房权证县城字第03-10975号、巨房权证县城字第03-10976号)折价或就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的价款在主债权589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张金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24-2-3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石房权证第53000564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主债权192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孙玲爽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孙玲爽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75号世纪花园22-1-501等2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石房权证第53000249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主债权88万元的担保范围内按照顺位优先受偿;六、如被告魏鑫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魏鑫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20-1-201等2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石房权证第53000093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主债权77万元的担保范围内按照顺位优先受偿;七、被告白胜芹、张金平、孙存根、张绍平、孙光涛、郑玲君、薛绍乾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51元,由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白胜芹、张金平、孙存根、张绍平、孙光涛、郑玲君、薛绍乾、孙玲爽、魏鑫共同负担,其中孙玲爽和魏鑫分别以其抵押财产担保范围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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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胜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9788694983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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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邢德路西侧、三号路东侧(五号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