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1********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109民初12489号
案号
(2021)浙0109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倪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洲卿归还借款25000元并以25000元基数,赔偿自2017年9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倪卫东负担。原告俞洲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倪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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