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02********1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981民初638号 |
案号 |
(2021)鄂0981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应城立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借款本金1205796.32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6月29日,利息157619.91元,从2020年6月30日起,以1205796.3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8945%计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对被告陈金美提供抵押的位于应城市蒲阳名居b栋一单元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最高限额2700000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应城立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对尤爱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孝感市长征路双雅园1幢12层120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最高限额2700000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应城立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对被告王立传提供抵押的位于应城市杨岭镇棉田44亩和位于应城市陈河镇机房69亩林木享有抵押权,最高限额1560000元,并有权就该林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应城立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夏曦、张天缘对被告应城立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借款本息各自在2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王立传、夏红对被告应城立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借款本息各自在2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应城立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夏曦、张天缘、陈金美、张红伟、王立传、夏红、王发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已支付的本案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