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柏伟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803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学峰130,000元; 二、被告柏伟民、顾雷峰对被告沈国辉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沈国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