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XP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172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10197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01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红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9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3409元,由被告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泰州5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2339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MA1P1UXP3Q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吴陵北路66号-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