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胥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0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521民初2554号
案号
(2021)川0521执恢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明益、斯贵芳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借款本金486797.77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由被告王明益、斯贵芳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结清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若被告王明益、斯贵芳任意一期未按时偿还,则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并且原告可就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胥杰、陈帮孝、梁先德、泸州幸福田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7790元,由被告王明益、斯贵芳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王明益、斯贵芳在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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