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5144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辉借款743,000元;二、如被告董浩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李辉有权就其中715,000元借款,要求对被告董浩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0弄6号701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实现后,对剩余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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