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1********1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14478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乐石偿还原告李冬梅借款本金2 400 000元,被告陈明在本金300 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乐石支付原告李冬梅借款利息(以2 4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陈明在利息数额(以3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秋红、高志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张乐石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张乐石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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