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伟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4民初2932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18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其宝、鲍伟东应归还原告盛火良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6000元,合计110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二、如二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于二被告逾期付款的次日起就二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被告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唐其宝、鲍伟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五、本案受理费12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5元,由被告唐其宝、鲍伟东、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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