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健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31********3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441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6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健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7887.84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3725.37元的部分,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6985.71元的部分,从2017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6997.67元的部分,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30179.09元的部分,从2018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晓红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健文、张晓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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