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伟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4民初509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1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其宝、鲍伟东、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施海红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46600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2000元,合计308600元,三被告^~^于2020年2月28日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0年6月至10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8600元;^~^二、如三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于三被告逾期付^~^款的次日起就三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四、本案受理费2650元、财产保全费1845元,合计4460^~^元,由被告唐其宝、鲍伟东、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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