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成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1********5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2民初268号 |
案号 |
(2021)桂0302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德、王永红、李建桦、王娇偿还原告高强、罗建明、刘庆保、秦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李忠德、王永红、李建桦、王娇赔偿原告高强、罗建明、刘庆保、秦香律师费23000元;三、秦圣淞、蒋尚均、唐成兰、桂林正纯物联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忠德、王永红、李建桦、王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2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615元、保全费3235元,合计7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忠德、王永红、李建桦、王娇、秦圣淞、蒋尚均、唐成兰、桂林正纯物联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