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3********0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4民初1389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1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全州县鼎丰矿粉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97 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705 436.32元,复利为61 249.83元,2019年5月21日起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全州县鼎丰矿粉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8 000元;三、被告桂林金润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蒋华荣、谢军、刘存格、蒋芳对被告全州县鼎丰矿粉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全州县鼎丰矿粉厂追偿。案件受理费32 0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州县鼎丰矿粉厂、桂林金润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蒋华荣、谢军、刘存格、蒋芳共同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全州县鼎丰矿粉厂、桂林金润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存格、蒋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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