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建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30********5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7572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姚冬英医疗费1,879.82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3,500元、交通费859元、残疾赔偿金66,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02,428.82元; 二、被告张燕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施建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施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冬英代理费3,0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人民币4,950元; 四、原告姚冬英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3.50元,原告姚冬英负担人民币30元,由被告高顶负担人民币1,2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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