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云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02********7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2民初23975号 |
案号 |
(2021)沪0112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9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支付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的租金人民币33,419.35元以及以该金额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4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三、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支付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7,161.29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支付物业管理费1,113元、水费678.1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91.18元;五、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返还押金人民币28,000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其余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3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负担人民币1,15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负担人民币58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负担人民币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负担人民币600元。保全费人民币1,31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金明子负担人民币746.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倪云锋负担人民币564.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