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2********6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26民初102号
案号
(2021)川0626执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牌号晋av529j,车架号为lsgua84w1ge060298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64.32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25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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