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7********0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1民初4088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龙思波、龙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斌云、涂小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龙良德对被告龙思波、龙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龙良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思波、龙斌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斌云、涂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56元,由被告龙思波、龙斌、龙良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