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4********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723民初437号
案号
(2020)鲁1723执1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郭峰、王爱芳偿还原告郭保玉借款74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郭峰、王爱芳赔偿原告郭保玉保险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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