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1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723民初437号 |
案号 |
(2020)鲁1723执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郭峰、王爱芳偿还原告郭保玉借款74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郭峰、王爱芳赔偿原告郭保玉保险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