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8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岳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2021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徐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文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8148.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时间 |
2016-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