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1********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4民初2668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18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包明峰支付原告嘉兴市永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170元,由被告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在每个月月底前各支付5000元,余款517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上述第一项款项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可在被告逾期次日起就第一项中全部尚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包明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1-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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