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5********6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603民初13355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5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杰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王永华黄沙场货款7804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王永华黄沙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1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杨杰负担1751元,被告杨杰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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