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2********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5026号 |
案号 |
(2021)豫1003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春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217‰的标准自2018年2月1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1日;罚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255‰的标准自2019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0612.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